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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
2010-02-26     来源: 字号:[            ]

  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研究并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3、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4、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其建设、维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5、直接领导萍乡人民广播电台、萍乡电视台等直属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输覆盖。  
 6、指导和组织全市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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